服务项目高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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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
服务类型高技术服务领域/电子信息领域
认定评分细则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程度
A. 高(7-8分)B. 较高(5-6分)C. 一般(3-4分)D. 较低(1-2分)E. 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B. 较强(5-6分)C. 一般(3-4分)D. 较弱(1-2分)E. 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6项及以上(Ⅱ类)(5-6分)C. 4~5项(Ⅱ类)(3-4分)
D. 1~3项(Ⅱ类)(1-2分)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1-6分)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1-2分)B. 否(0分)
解 读
明确对知识产权情况采用Ⅰ、Ⅱ类分类评价方式,摒弃了过去不分类别只做数量要求的操作方式,同时在知识产权数量的评分上,若不具备Ⅰ类知识产权,则无可能获得数量评价的满分(8分),授权发明**(建议尽量使用发明**申报)对于高新认定的意义进一步提高。
其次,由于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的要求,指引中明确了Ⅱ类(实用新型**或软件着作权)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时只能使用一次,即认定时使用后,重新认定时不能再次使用。而Ⅰ类则无此限制。
其次,明确了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可作为授权手续使用。
后,明确了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一个权属人使用,解决了以往认定中关联企业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以往实际认定中,如有两个权属人,认定时则只按1/2个知识产权认定,以此类推。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化能力强,≥5项(25-30分)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科研院所或者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如果没有扣2至3分);(≤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二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三年末净资产÷*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营业收入(以下称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二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收入+*三年销售收入÷*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认定证书的发证部门是哪里?
认定证书的发证部门是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全国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4、对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申报高新认定步骤有哪些?
步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步企业登录"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第三步企业登录"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认定申请书》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步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其中技术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 组成组。进行审查。
第五步认定机构根据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小组备案。
第六步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小组办公室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步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小组办公室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认定结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对人员方面有什么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科技、研发人员的比例要求。根据上述数据要求,从政策上看,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比例为包含关系,许多这样认为。但在实际审查中,各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有人认为不是包含关系,即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各占当年职工人数的30%和10%。
2、企业人员配置应科学合理。企业在人员的配置与划分上,应与其*、职位、任职时间等信息切合。如规定“ 科研人员要求在公司连续工作183天以上”,申请人就应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就业,如劳动合同、出勤记录等。
3、对科技、研发人员的界定,企业要有明确的表现记录。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工资单、人力资源部存档记录等。
4、科技、研发人员,在财务系统一定有个人所得税报送记录。在实际审查中,审查人员可能会进入个税系统或通过会计凭证进行现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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