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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企业之后,每年必须都有新产品研发吗?
每年都安排新产品研发有三个好处:其一,当年确定了新产品的研发,*二年就可以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了,按175%扣除研发支出;其二,便于财务人员做研发费用的台帐,等到高新复审的时候,工作量能小很多;其三,每年科委(科技厅)会要求企业填报一份**企业的统计表,如果企业坚持每年都做新产品研发的话,等到复审的时候,很多辅助材料诸如立项报告,成果转化材料,研发支出明细就都是现成的了,复审也就轻松了很多。
**企业认定的代理机构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该是当年还是*二年?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该是当年。
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若是年度中间获得**企业证书,应从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3、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76号)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和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认定的代理机构
**企业认定的有效期是几年?
**企业认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个领域。
有效期以后是否要进行重新认定?**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也就是说**企业认定的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后先不必进行**企业认定,可以先进行复审,**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在**企业资格期满**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格自颁发“**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也就是说,复审通过后,仍然可以享受三年的**企业认定企业的待遇,但是三年后,就不可以再进行*二次复审,而要求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要求和次**企业认定的要求相同。
**企业认定的代理机构
怎样认定**企业,需要多少钱?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联合发布了修订《**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首先要认真研究条件,看企业是否符合。 根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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