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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佛府办〔2017〕25号)、《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7-2019)》(南府办函〔2017〕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条 区每年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商(协)会进行资金扶持。其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担;对商(协)会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深圳规上 企业培育奖励奖励政策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全市各级部门对新的小升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过1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市场,市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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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附 则
*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或商(协)会,其申报奖励的资格自然作废。
*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但2017年、2018年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条款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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