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专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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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
服务类型实用/外观/发明 服务单
申请法律依据:
《*共和国法》*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有哪些分类?
我国法规定的类型有三种:发明、、外观设计。
1、发明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
2、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
3、外观设计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
申请好处?
1、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是企业实施的基础。
3、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是申报、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6、企业可以通过获得贴息。
7、高中生可通过可以参加985、211等大学、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

授予原则
按照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申请,应把权授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权授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

法颁发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部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法。世界上有自己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组织》等。
我国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为止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

申请重要性
申请并获得权后,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获取垄断利润来弥补研发投入,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申请
申请是获得权的必须程序。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提出申请,经国家批准并颁发。申请人在向国家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要求书等等。在的申请方面,**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权的请求。依中国法规定,申请应向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要求、摘要、附图、**权请求。其中附图、**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申请。申请案中,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主要载明如下内容:授予的请求、发明或设计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代理人姓名及身份、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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