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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
服务类型实用/外观/发明 服务单
法颁发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部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法。世界上有自己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组织》等。
我国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为止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
授予原则
按照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申请,应把权授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权授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

有哪些分类?
我国法规定的类型有三种:发明、、外观设计。
1、发明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
2、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
3、外观设计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
申请好处?
1、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是企业实施的基础。
3、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是申报、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6、企业可以通过获得贴息。
7、高中生可通过可以参加985、211等大学、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

申请原因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占市场,以此换取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状告自己侵权(遭受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国家对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颁布的奖励政策、以及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权受到国家法保护,未经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权,索取赔偿)。
5、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权人同意)。
6、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申请,反过来向或管理机构告你侵犯权。
7、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9、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的实现。
10、宣传效果好。
11、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2、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审查程序
各国对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的发明,才授予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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