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专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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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价面议
服务范围全国
服务类型实用/外观/发明 服务单
申请原因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占市场,以此换取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状告自己侵权(遭受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国家对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颁布的奖励政策、以及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权受到国家法保护,未经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权,索取赔偿)。
5、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权人同意)。
6、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申请,反过来向或管理机构告你侵犯权。
7、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9、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的实现。
10、宣传效果好。
11、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2、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申请详细步骤
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颁发。申请人在向国家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官费,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摘要、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等。
发明的申请的流程如下:
1、递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
2、申请发明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请求书:包括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等。
2)说明书:包括发明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发明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外国申请
1. 外国申请途径
1) 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2) PCT途径:
合作条约英文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合作条约是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授权”:授予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局)。
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协议。已达152个成员国。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申请,可以视为在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 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 径仅需向中国局提出一份国际申 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要求进行适当的 (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 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 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公约》申请欧洲:
《欧洲公约》缔约方共有38个国家,另有2个延伸国。其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缔约方的多个成员国保护其以便于管理,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经济。
2. 申请国际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仅供参考)
1) 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 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1)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中英文);
(2) 发明人姓名及(中英文);
(3) 拟申请的类别;
(4) 申请国别;
(5) 原申请日、号、申请类别;
(6) 是否要求**;
(7) 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 原中国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申请文件(包括说明、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 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文献、科技文献等)。
5) 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均应预先缴纳。届时我方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类型判断
在中国,有三种类型,外观设计、(在中国香港叫做新样式,但在部分发达国家不存在实用新一说)和发明。根据自己对产品的保护要点进行选择保护方式。
如果需要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三者的结合,就要申请外观。申请外观的产品必须是立体产品。
如果需要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多申请。
如果产品的创造性和新型性是**的,那么即申请发明。同时生产加工制造某种产品的方法或者配方只能申请发明。
要判断的类型,委托代理公司,由其代理人对其进行的分类。
法颁发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部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法。世界上有自己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组织》等。
我国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为止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
申请
申请是获得权的必须程序。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提出申请,经国家批准并颁发。申请人在向国家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要求书等等。在的申请方面,**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权的请求。依中国法规定,申请应向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要求、摘要、附图、**权请求。其中附图、**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申请。申请案中,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主要载明如下内容:授予的请求、发明或设计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代理人姓名及身份、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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